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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二滩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攀枝花市二滩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


单位全称:

攀枝花市二滩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攀枝花市二滩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

单位简称:

二滩风景名胜区

负责人:

夏代云

联系人:

范祖琼

地  址:

盐边新县城中环南路11号

邮  编: 

617200

单位电话:

0812-8656758

传真:  

8656758

域  名:

 

E-mail:

t_eq123456@163.com

 

攀枝花市二滩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攀枝花市

二滩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单位全称

攀枝花市二滩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攀枝花市二滩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单位简称

攀枝花市二滩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攀枝花市二滩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负责人:

夏代云

联系人:

范祖琼

办公地址

盐边新县城中环南路11

邮政编码

617100

电话

08128656103

传真

08128656758

电子邮箱

 

  名:

http://www.pzhet.com/ 

 

一、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二滩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

2、负责公园内旅游项目的规划、开发、建设及管理。加强对二滩森林资源的保护,做好二滩国家森林公园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及管理工作。

3、行使市政府对二滩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的行政职能。

4、负责二滩景区的旅游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工作,依法对景区旅游经营活动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

 

二、内设机构:

1办公室(含财务)

负责做好文书、档案、印章、物资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水电管理工作,做好能源耗用的统计以及实施节约方案的管理;负责本单位车辆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不发生交通事故;负责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后勤物资和办公用品的计划、采购、领用管理工作;负责出租房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保证本单位运行所需的资金。

2景区景点建设科

负责二滩国家森林公园(二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其旅游项目的规划、开发、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在二滩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许可工作;负责在二滩风景名胜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砍伐审批工作;负责二滩国家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负责二滩国家森林公园旅游项目的对外协作;负责二滩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组织实施库岸防护林和景区风景林建设工作;市旅游局和市林业局赋予的其他职责。

3、旅游接待科(发展科)

宣传贯彻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民族、宗教、文物、林业、国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在二滩国家森林公园(二滩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许可及其管理工作;负责在二滩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许可工作;

负责二滩国家森林公园(二滩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和统计工作;负责二滩国家森林公园(二滩风景名胜区)现有森林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开办森林公园的经济实体;统一负责二滩国家森林公园(二滩风景名胜区)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二滩国家森林公园(二滩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的挖掘、旅游文化建设和旅游商品开发工作;研究二滩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到资源和环境的永续利用;市旅游局和市林业局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下设机构:

1、攀枝花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二滩森林公园派出所,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二滩国家森林公园(二滩风景名胜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及公园的治安保卫等工作

2、攀枝花市二滩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二滩国家森林公园(二滩风景名胜区)森林资源的开发、建设及经营工作

四、攀枝花市二滩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行政职权

类别

行政执职权

法律依据

行政许    (4)

1、在风景名胜区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它林副产品许可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2、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许可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指定的地点亮照经营。

3、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农房建设的选址定点许可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和农房建设的选址定点,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先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4、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砍伐审批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砍伐的,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

行政处罚(9)

1、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罚款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 处罚种类: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罚款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3、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向水域或陆地乱扔废弃物;捕捉、伤害各类野生动物;攀折树、竹、花、草;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及其它损坏风景资源的活动。 处罚种类:批评教育,罚款。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风景名胜区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二)向水域或陆地乱扔废弃物;

(三)捕捉、伤害各类野生动物;


(四)攀折树、竹、花、草;

(五)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

(六)其他损坏风景资源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损坏风景名胜资源的应予赔偿,造成重大损失或捕捉、伤害珍稀野生动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擅自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批评教育,罚款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造成重大损害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擅自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5、在指定地点范围外从事经营活动或擅自设置、张贴广告。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批评教育,罚款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造成重大损害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范围外从事经营活动或擅自设置、张贴广告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6、车辆进入风景名胜区不按规定的线路,地点行驶、停放。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批评教育,罚款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造成重大损害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车辆进入风景名胜区不按规定的线路,地点行驶、停放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7、擅自改变地形地貌,破坏环境景观 。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貌,罚款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造成重大损害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擅自改变地形地貌,破坏环境景观的,责令其恢复原貌,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8、未经同意或未按规划管理程序进行建设。 处罚种类:责令拆除,恢复原貌、罚款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造成重大损害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或未按规划管理程序进行建设的,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9、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罚款;属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五、攀枝花市二滩国家森林公管理行政职权

类别

行政执职权

法律依据

行政

(1)

1、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应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取得经营执照,在指定地点经营。


来源:

编辑: 杨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