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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上访现象特别是非正常上访现象比较严重,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这些因素中,涉检上访现象又是其中之一。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做好检察信访工作,应采取什么样措施来妥善地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已成为检察机关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笔者结合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实际,对涉检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和应采取的对策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涉检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
涉检信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包括:⑴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⑵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未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⑶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引发涉检信访案件的原因主要有:
(一)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的当事人便认为检察机关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把根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控告、申诉到检察院,如检察机关处理不好,便认为检察机关推诿,不负责任,遂走上上访之路。如,我市某镇村民蒋某申诉案。九十年代,政府关闭了其小煤窑,蒋某认为政府实施了错误的行政行为,应赔偿其损失150万元。多次上访未果后,来到我院申诉,要求我院对此进行法律监督。我们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宣传工作,并劝其走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仍认为检察机关能够监督。后来蒋某多次来我院上访,认为检察机关推卸责任。
(二)被害人缺乏自我保护,证据意识差,导致打击不力。有些被害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案发后不及时报案也不懂得对现场的保护和证据的保存。犯罪分子抓获后,已错过收集关键证据的时机,造成认定其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得不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而被害人往往认为是检察机关放纵犯罪分子,遂四处上访申冤。如,我院提起公诉的贺某强奸案一案。被害人为15岁少女,被强奸后不仅不想办法逃脱报案,反而将自己的内裤洗了,还跟随贺某长达一个月之久,直至案发。后来,在庭审过程中,贺某推翻了以前的供述,辩称当时双方是自愿的,未实施强奸行为。最后,我院不得不撤回起诉,对贺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业务素质不高,执法观念滞后。在自侦案件的侦查阶段,由于有的侦查人员不太注重细节,取证不扎实,忽视对证据之间、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的审查和鉴别,不能及时补全证据,致使案件作撤案、不诉处理,甚至被判无罪。当案件出现质量问题后,又表现为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观念缺失,为民执法意识淡薄,未及时返还应当返还的扣押款物或未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赔偿。案件利害关系人提出返还扣押款物的申请后,在接待人员方面,表现为思想麻痹,态度冷漠,观念滞后,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效率低下,不仅未能及时妥善地解决问题,甚至与来访人员形成对立,致其越级上访。如我院办理的某建材公司销售人员张某涉嫌贪污案及某医院门诊部负责人尹某涉嫌贪污案,由于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不足,我院对张某及尹某作出了不起诉处理,但并未及时将扣押款返还。张某、尹某均上访到上级检察机关及人大等单位。最后,将扣押款返还才使其息诉罢访。
(四)案件利害关系人无理纠缠。有些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不懂法律,个人私欲过高,对案件处理提出毫无法律依据的要求,一旦达不到个人预期的目的,就认为执法不公而不断纠缠。如,艾某涉嫌诈骗一案。2005年10月,我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艾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作了撤案处理。2006年,艾某提出刑事赔偿请求,同时提出8万元的精神赔偿请求。我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赔偿,但因未满足艾某提出的毫无法律依据的8万元精神赔偿请求,艾某的母亲便上访到了北京。
(五)对案件处理结果答复不一致而引起当事人误解而上访。有的案件,由于不同部门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答复不一致,致使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产生误解,认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不公正,而引起的上访。比如,我院办理的审查批捕曾某故意伤害一案。犯罪嫌疑人曾某与同村村民郭某产生纠纷,双方抓扯中,使旁边的郭某之母艾某倒地,致其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由于报捕材料中,证实艾某倒地原因的证据不足,特别是无法证实艾某倒地是由于曾某用力推攘所致,故无法证实曾某对造成艾某的轻伤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所以我院对曾某作出了不捕决定。在我院审查逮捕期间,郭某来我院了解案件处理情况,控告申诉部门在接待过程中,根据其口述作出了咨询性答复,让郭某产生了曾某会被批准逮捕的预先期望。我院根据案件的具体证据情况对曾某作出不捕决定,与郭某的预期不符,遂引起其上访。
二、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对策
(一)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历了四个五年的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许多群众仍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才出现通过上访来维护自己权益的现象。在“五五”普法期间,还应广泛开展普法教育,使广大群众掌握和懂得应有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正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除了要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加强法律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外;还要积极投身到“五五”普法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律素质。通过提高群众法律素质,引导信访群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可以采取开展“举报宣传周”、“法制宣传月”、“宣传日”等多种形式和各种有效载体,深入单位、社区及农村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
(二)顾全大局,执法为民,有错即改,勇于担责。有的检察机关出于或这或那的考虑,在处理涉检信访案件时,该赔不赔,或已作出赔偿决定又迟迟不兑现,导致信访群众越级上访。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有效途径,就是要站在关心群众疾苦、为民排忧解难的高度,站在维护整个社会稳定的高度,真心诚意地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这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总要求。检察机关要敢于面对问题,勇于承担责任,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来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必须拿出解决问题的勇气,把案情弄清楚,有错必纠,把矛盾和纠纷彻底化解在基层。实践证明,只要敢于负责,工作到位,避免采取过激手段,涉检信访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就能化解群众心中的不满情绪,消除影响稳定的因素。例如,我院2007年办理的罗某申诉案。我院自侦部门在办理张某涉嫌受贿一案过程中,扣押了罗某一笔涉案款项。张某案后经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但我院一直未对罗某这笔扣押款作出处理。当罗某来院申诉,要求返还这笔扣押款时,我院立即派专人调出卷宗,对案件进行了仔细审查,最后认定罗某这笔款项不能以犯罪论处。我院将该笔扣押款全额返还给罗某,并向其表示了道歉,同时做好了息诉罢访工作。
(三)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从根本上解决涉检信访问题,还必须从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解决涉检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案件质量不高,是引发涉检信访案件的直接原因。在办理自侦案件方面,侦查人员不仅要提高证据意识,注重证据质量,保证案件质量,还要在规范执法行为上下功夫,要使案件在侦查阶段不留任何信访隐患。在办理刑事案件方面,要加强对案件流程的管理,严把案件处理的各个关口,对不捕、不诉以及有重大信访隐患的案件进行重点把关,并做好每位当事人的息诉息访工作。我院先后制定了《公诉案件质量考核制度》、《公诉案件质量管理规定》、《检务督察制度》、《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等一系列机制,为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认真执行首办责任制,加强催办督办工作。最高人民检察出台《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就是要将矛盾和纠纷解决在案件的首次办理环节,这也是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关键所在。检察机关要把首办责任制工作机制延伸到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每个环节,着重抓好对涉检信访案件的首次办理。检察机关控申部门首先要认真处理好初信、初访工作,在首次接待中,做到耐心细致,及时分流控申举报线索;其次要抓好首办责任案件的催办、督办工作,对移送相关部门的首办责任案件,随时了解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掌握案件可能引起信访风险情况,及时进行催办督办。具体承办首办责任案件的责任部门,不仅要提高办案质量,还要树立案件信访风险意识,要能及时有效的办理并回复结果。为此,我院出台了《首办责任案件催办督办制度》,有效地保证了首办责任制的正确实施。
(五)坚持领导包案机制,完善责任人负责机制。对于涉检信访问题,检察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主管检察长直接抓,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其它部门各司其职,上下互动,全院一盘棋的工作格局。对于每个涉检信访案件,要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规定,确定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研究制定处理案件及息诉罢访的工作方案。对排查出的每一起可能引发涉检信访的案件,都要实行“四定一包”,即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包息诉罢访。对所有涉检信访案件,都要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有关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息诉罢访不放过。
(六)完善检察机关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妥善处理好每个涉检信访案件,达到将信访矛盾和纠纷都能消化在基层,不是检察机关某一个部门所能办到的,必须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完成。检察机关各部门要树立“大信访”观念,在办理每个案件过程中,都要信访风险意识,要与控申部门建立联系协调机制,畅通情报,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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