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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一年来的冲击与思考


国务院新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去年41日正式施行已经一年。在实施过程中,我院严格遵照执行。一方面方便了群众诉讼,诉讼费用大幅减少,确保了困难弱群团体打得起官司,化解了大量的民事纠纷,体现了司法为民;则另一方面,由于诉讼费用的大幅下调,大量民事纠纷涌进法院,直接导致公告送达增多、民事诉讼案件激增,诉讼成本陡增,耗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由于案多人少,不堪重负。

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以来,对我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激增,法官严重缺编

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我院民事一审收案数激增。

2007412008331止,梓潼县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035件,比我院2005年全年受理的651件增加384件,增长59%,比2006年受理的673件增加362件,增长54%。从受理的案件类型看,离婚案件721件,占69.7%;抚养、扶养、赡养纠纷33件,占3.1%;合同纠纷125件,占12.1%;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侵权类纠纷90件,占8.7%;民间借贷、欠款纠纷63件,占6.1%;劳动争议案件3件。

我院属典型丘区经济欠发达的基层法院,审判一线审判人员严重不足,缺编少员突出,出现法官断层。由于法官待遇低,司法考试过关后有审判资格的人才严重流失。我院现有编制人数为60人,2006年缺编5人,2007年因调出、改行等原因流失5人,现缺编10人,缺编16.7%,现有人数中有审判资格的29人,仅占58%,除院领导及综合部门人员占编外,真正从事审判一线的人数更少。如我院远离县城的许州法庭从2004年至今都是只有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其中20074月至20083月底,共审理一审民事案件191件。由于只有一名法官,很多本来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不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或临时抽借院里其它庭室法官组成合议庭。面对不断增多的案件,办案人员经常加班加点,长期超负荷工作。

二、诉讼成本陡增,办案经费仍趋紧张

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由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法院只收案件基本受理费。而公告费、出车费、打印和邮寄等费用不再从当事人处收取,由财政拨款直接支付。从而增加了法院诉讼成本。2007年全年诉讼费、执行费收入42.61万元,比上年减少45.81万元,减少52%2007年公业务费支出139.5万元,比上年增加48.9万元,增长53.4%,经费缺口达60余万元。要不是中央财政法院办案经费专项补贴到位,审执工作难以维持。

三、小标的案件增多,大量矛盾涌向法院

除离婚纠纷721件、抚养、扶养、赡养纠纷33件外,我院受理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合同及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81件,其中诉讼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就占119件,占总数的42.3%,这些都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每件案件实际只收取25元的诉讼费用,远远不够支付实际支出的二封快件邮寄费用。由于交费太低,给一些无理诉讼,恶意诉讼的当事人留下了空间,导致了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如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虽然起诉的标的小,但双方当事人矛盾大、怨恨深,法官在审理中调解或判决所付出的工作量都很大,其中一些原来经过乡、村基层组织调解的纠纷,一方当事人稍不满意,就不同意基层组织的调解,而宁肯交费诉至法院,浪费了人民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大量矛盾集聚法院,不利于矛盾的多元化解决。

四、因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案件增多

在我院受理的721件离婚案件中,其中因一方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达155件,占整个离婚案件的21.2%,其中起诉时由村、社共同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102件,其它离婚案件,因起诉状、传票送达不到被告,经查找仍下落不明的53件。我院受理的74件借款合同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19件,占整个借款合同案件的25.6%

离婚案件中一方外出下落不明增多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消极应诉。在外的务工农民,大多文化水平不高,没有很多的法律知识,一般更没有什么诉讼经验,一旦遇到离婚诉讼,便不知所措,有的干脆以烂为烂,故意躲避,他们错误的认为:“只要我不去签字,法院也拿我没办法。”法院无法直接送达,便只好按下落不明处理,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二是离婚诉讼成本太高。有的离婚当事人从亲友那儿得知对方提出离婚后,也知道离婚是件大事,应该认真对待,但是他们从工作岗位上请假回来,少则十天半月,多则几个月法院才能结案,他们因此会损失几百或更多的收入,他们经过权衡比较,认为生存权和诉讼权利相比,生存权利更重要一些,他们认为反正回不回来都是离,不管离不离婚,总还得挣钱吃饭,不愿主动回来应诉;三是有的外出务工人员走出农村后,经济地位不断提高、思想观念也发生变化,一个人出门在外,生活没有依靠,爱情没有着落,本来婚姻感情基础就不好,于是便有了外遇,有意不与家里联系,其家人知道情况也不告知其下落;四是有的为了获取高收入,从事不正当的职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长期不与家里联系;五是有的独自一个外出,或换了地方,同乡及家里都不知道,为了生活不断忙碌奔波,无暇顾及家人,长期不与家里联系。

所谓的下落不明,实际上大部份并不是真正地没有音讯,没有下落,而是因为上述几种原因,他们实际上都生活在外地某个角落。一方起诉离婚,法院立案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便依法公告送达。起诉一方得知对方不出庭也可缺席判决离婚,减少了法庭上争辩,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也没有人向法院提供,财产、债务等自己说了算或者法院不作处理,反正离婚显得更为便切,所以更是求之不得。因此,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案件增多便成必然趋势。

借款合同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增多主要有二种情形:一种是被告有履行能力,为了逃避债务,而不愿到庭应诉,普通存在侥幸心理,能逃则逃,能躲则躲。另一种是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不愿到庭应诉,而远走他乡务工。

针对上述问题的措施及建议:

1、配齐法官员额。现有的法官数量将难以适应民事审判工作中不断增加的案件压力。组织人事部门应立即着手,千方百计尽快配齐法官名额,特别是招录能适用审判工作的人才。与此同时,要大幅提高基层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缩小地区和上下级法院法官的待遇差距,切实解决法官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他们创造一个舒适、安心的工作、生活环境。

2、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前我国纠纷解决渠道虽然不少,很多部门都有相关职能,但在实践中它们常常不能形成合力,导致谁都可以解决谁都解决不了,多头管理各部门职能牵制,而使一些本来很容易解决的矛盾纠纷在各部门间相互推诿,最后涌向法院。现有法官和审判潜力终是有限度的,法院的审判力量也是有限度的,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现有案件进行分流不愧也是一条重要出路。我们要研究司法调解的新发展,指导人民调解的新方式,联运仲裁调解的新结构,努力形成职责清晰、协调有序、责任共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格局,进一步研究完善适合中国国情、民情、符合司法规律和特点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

3、健全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审判工作正常运转。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应的财政等部门应深入调研目前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的运作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经费投入,逐步解决法院办案经费紧缺的问题。

4、重视基层法院的队伍建设。通过适当的措施来发挥现有法官的潜力,通过广泛开展素质大培训、技能大练兵、作风大转变活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法官政治业务素质和驾驭审判的能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加大调解力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院干部队伍,以不断适应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来源: 梓潼县人民法院

 

编辑: 杨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