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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抓监督 树勤树廉出实招


日前,华蓥市院为进一步加强对自侦部门办理的自侦案件监督力度,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预防和纠正自侦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结合“三大主题”活动和检察效能建设,制定了《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纪检监察部门对自侦部门办理自侦案件进行监督的实施意见》。通过多方式、多手段履行监督职能,狠抓执法办案监督,树立执法干警的勤政廉政意识。

一是加强对自侦案件初查活动的监督。《实施意见》规定,自侦部门在初查阶段首次接触案件当事人或证人时,应向其发放《办案告知卡》,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及履行的义务和办案人员应遵守的办案纪律。初查终结后不予立案的,自侦部门还应填写《初查不立案案件线索监督备查表》和《初查案件登记表》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是强化对自侦部门侦查活动的监督。《实施意见》规定,自侦案件在审讯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时,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派员临场监督侦查人员是否履行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告知义务,是否有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等。在侦查终结最后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填写《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前最后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通知单》送纪检监察部门。

三是严格坚持案件回访考察制度。《实施意见》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应适时深入发案单位,采取听、查、看、访等多种形式了解办案人员是否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有无在发案单位报销费用和接受赞助、馈赠的行为,有无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玩的现象。回访考察结束,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让被回访人、回访单位在《回访监督卡》上签字。

四是加强办案人员在办案中的自我警示。《实施意见》规定,办案人员每办结一起案件,都应当填写《廉洁自律卡》,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纪检监察部门对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监督适时填报,严格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通过制定《实施意见》强化对自侦案件的监督,能够有力地促进廉洁办案、公正执法,着力提高干警的勤政意识、廉洁意识,进一步树立检察机关“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良好形象。(代勇)


来源: 华蓥市检察院监察室

 

编辑: 杨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