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男子梁某与其女友闫某准备外出打工但没有钱,遂利用手机短信敲诈勒索网友的父亲。日前,经高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梁某与闫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高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2007年,梁某与闫某正为外出打工路费而发愁,梁某想起因网络聊天而结识的宋某,2人便决定利用宋某敲诈其父亲。为实施敲诈,2人以“张丽”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当一切准备就绪后,5月27日,梁某便约宋某到沙河玩耍。梁某、闫某与宋某三人到沙河镇梁某的朋友家中,梁某谎称借宋的手机发短信将其手机骗到手后,指使闫某向宋某的父亲发短信,叫其往指定的银行卡内存入50万元,否则就为宋某收尸。宋某的父亲收到短信后,与妻子联系得知宋某不在学校内,当即由学校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晚在沙河梁某的朋友家中将梁某、闫某抓获。
法院认为,梁某、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着手实施敲诈犯罪之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梁某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曾经犯罪被判刑,应从重处罚。闫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