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对其在物业管理中投票权的行使予以约束。
案例分析
例如,某住宅小区一共有房屋1800套,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其中尚有200套房屋未出售,目前该小区已设立了业主大会。如果业主大会对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作出决定时,除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外,还需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中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下列计算:未出售的200套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拥有投票权,但投票权人数只算一人;张某单独拥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则投票权人数为一人;王甲、王乙、王丙三兄弟因继承父亲遗产而共有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则投票权人数只算一人。对于机动车停放库(位)以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不计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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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凌翌